安徽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满足办公需要,降低办公成本,坚持勤俭节约,规范办公用品的申请、审批、购买、领用等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办公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
办公设备是指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日常行政办公所需的通用设备(不包含科研项目使用)。
办公家具是指桌椅、沙发、茶几等日常行政办公所需的通用家具。
低值易耗办公用品是指消耗性办公用品(如各种文具、印刷用品、办公自动化所需用的耗材等)和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U盘、电话机、剪刀、钉书机、计算器等)。
第三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应符合《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附件1)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添置计划由学校各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或实际工作需求情况,依照“必须、够用、实用、节俭”的原则,按年度拟定,与采购计划一同书面报送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论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
低值易耗办公用品按学校财务规定的人年均费用标准,各单位统筹使用(不包括打印纸,该类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类目,由国资处统一采购发放)。
第五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配备优先进行校内调剂,无法调剂的,由国资处按照相关制度统一采购,登记入库后,各单位专管员可根据上一年度报送的添置计划,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办公用品申领表》(附件2)进行领用。不在添置计划中的,原则上不予领用。
低值易耗办公用品采购与领用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计划、采购、领用、保管制度,并按制度规范操作。
第七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领用后,各单位应及时履行出库移交手续,明确使用和保管人责任,定期进行自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因年久失修不能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可申请领取新的办公设备及家具进行更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