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内采购项目管理,完善校内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紧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紧急事件直接采购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紧急采购仅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校园安全的紧急处置;
(三)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
(四)为处置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临时性紧急采购;
(五)其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紧急事件所需临时性紧急采购的。
第四条 紧急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具体部门如下:
(一)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故障抢修由总务处负责;
(二)通讯、网络等设备设施故障抢修由医药信息工程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总务处和相关部门负责;
(四)校园安全(含消防)、维稳等由保卫处负责;
(五)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学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六)教学、科研突发事件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
(七)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和其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紧急事件由学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紧急采购供应商的选定:
(一)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等专业垄断行业的,应选择相关行业指定供应商;
(二)紧急采购所需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的,应从相关优质的专业性供应商中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曾经在学校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第六条 紧急采购价格确定:
(一)工程类紧急采购的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二)紧急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零件等物资类采购价格以询价、厂商报价为准。如事后发现价格严重偏离的,应当与供应商重新进行价格谈判,予以调整。
(三)服务类采购价格以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采购方式的实施结果为准。
第七条 紧急采购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采购后两个工作日内参照非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流程补办相关手续。因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以及突发性事件事故的紧急处置而进行的采购。
(二)非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紧急采购申报表》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2.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意见会签;
3.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条 任何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紧急采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入账、付款等手续。
第九条 因故意拖延或人为因素将年度预算计划内项目以及有充足采购时间的非紧急采购项目按紧急采购项目申报的,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审核并报学校监督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紧急采购申报单位、紧急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附属单位(含医院)的紧急采购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办备案,并接受学校指导与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