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推进学校科研工作“放管服”改革,落实科研人员主体责任,简化科研采购流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采购是使用科研经费或者各类专项经费采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配件、试剂耗材、软件产品、实验服务及专著出版等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进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采购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章 科研采购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科研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亦可为具有书面证明的项目课题组),负责科研采购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二)确定科研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三)组织科研项目的自行采购工作;
(四)负责采购合同拟订、技术条款审核,组织合同洽谈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五)负责科研采购项目的验收、入账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
(二)负责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目录;
(三)参与科研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安排科研采购经费预算及上报审批,核实拟实施的科研购项目经费。
第八条 学校招标办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校外专家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已列入预算的科研采购项目计划填报,对集中采购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报备等事项进行初审和报送,发布采购信息,监督采购项目验收及货物的登记入库,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等;
(四)联合科技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目录;
(五)实施学校科研集中采购工作;
(六)指导各需求部门自行采购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科研采购的范围、分类和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的采购目录及分类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科研采购目录》内容执行,采购目录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订。
第十条 学校科研采购分为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和紧急采购三种组织方式。科研集中采购是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科研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在网上平台开展或自行开展的采购活动。紧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紧急事件直接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 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实施。各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项目拆分进行自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可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流程或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全责,对自行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将采购过程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科研自行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表》(附件),汇同其他资料上报招标办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耗材类采购项目,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采购或在学校耗材采购管理平台实施采购。学校耗材管理平台一般通过公开方式遴选产生。
第十四条 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报本部门(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后自行采购或在学校耗材采购管理平台实施采购。一般通过询价方式、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集体决议确定供应商。各采购需求部门(课题组)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各项目采购需求中如含有省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标注为“商城采购”的货物,原则上在省财政厅指定的网上商城(徽采商城)进行采购。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紧急采购:
(一)经有权批准的部门同意的科研项目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所急需的;
(二)科研设备临时损坏、损毁影响科研实验所急需的;
(三)其他不可预见等原因所致急需采购的科研设备或耗材;
(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可以实施紧急采购的。
第十七条 紧急采购科研项目应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紧急采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申请采购进口设备和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论证,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学校科研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科研采购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科研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学校各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科研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学校科研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相关的采购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附属单位(含医院)的科研采购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办备案,并接受学校指导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中国资〔2017〕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