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厅皖教财〔2018〕12号)、《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教育厅皖教秘财〔2020〕2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数据库、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资产是指除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医院事务管理处、校工会、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和经营等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审议、论证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年度采购计划等重要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实施“国资处统管、归口单位监管、使用部门(人)专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 国资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归口管理实物形态资产。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和统筹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申报汇总、审核论证、验收入库、登记建账、调拨转让、报损报废,以及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等工作;
(四)负责执行学校资产的清产核资、帐卡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招标和备案工作;
(七)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其它需要由国资处完成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学校按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做好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的登记建账、配置使用、处置申报、统计报表等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以及学校校名、校徽、校歌等学校名誉类无形资产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总体规划和法律风险评估。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部分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房产及相关附属物和各类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维修,负责学校土地和在建工程管理,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负责学校门面房的出租与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货币资产和债券资产等)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
(七)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协调学校直属附属医院使用学校资产的管理。各直属附属医院应指派专人对使用学校资产进行管理。
(八)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校园网络设施及其它信息化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九)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信息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各单位指定的资产管理员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人,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实际使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保证个人名下国有资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遵循“勤俭节约、讲究绩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处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学校采购计划和程序进行资产购置,不得随意变动。财务处及国资处对无计划、无经费来源的购置资产一律不予验收、付款和报销。学校各附属单位(含医院)应在每年初将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报学校财务处、国资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字画、纪念物品等应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购入的按实际取得价格入账;接受捐赠的,按评估价入账。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帐,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使用、维修记录,并定期与国资处核对,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主要是自用。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各类自用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领用、使用、保管、维护、调剂、报废、更新、验收等内部管理流程。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国资处、财务处备案。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及时缴入非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及成立日期、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及使用情况、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知识产权证明等,并将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报国资处备案登记。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存放。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权限和处置程序按《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调出、退休、岗位变动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附属单位(含医院)凡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达到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标准的,严格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其它单位的;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资产评估机构由国资处和财务处代表学校委托聘请。
第三十五条 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学校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核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或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而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六)学校认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
第三十八条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投资损失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及时办理账务核销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资处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信息管理。资产系统管理员、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资产专管员、资产实际使用人等资产管理系统用户要妥善保管个人的登陆账号和密码,防止信息泄露,确保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国资处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国资处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情况,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附属单位(含医院)的国有资产年报应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资产统计年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附属单位(含医院)资产管理部门及全体教职医护员工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树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责任意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及附属单位(含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有偿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限期改正、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含医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国资处备案,并接受学校的指导与监管。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4〕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