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9-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誉包括:1、学校的校名和图形;2、学校的校标和图形;3、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4、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5、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6、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股权等。

(五)土地使用权。

(六)设备的使用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管理,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实施“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

综合管理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具体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使用管理是指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协调落实学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组织无形资产的清理清查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协调并监督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对无形资产开发、投资和转让合同进行必要审核等;

(三)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动态监管工作;

(四)组织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代表学校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负责对外合同(协议)条款审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四)负责建立和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卡片及明细分类账(台账),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成果的登记、报表编制及归口上报;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六)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形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及各种纠纷;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名、校誉相关事项的管理。

(二)宣传统战部负责以校徽、校识、校园内道路、房产建筑物命名权,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发展规划处负责对校志和年鉴等著作权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实习、实践、实训基地的签订和管理。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外事办、港澳台办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生以及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联合招生等事项的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产学研基地的签订和管理。

(八)总务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管理。

(九)医院事务管理处负责协调学校附属医院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团委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劳动教育基地的签订和管理。

(十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中英文网络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域名领域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 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数据资源的日常维护和处置管理。

(十三)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受学校委托负责对股权、冠名等商标及商标权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包括各院系、各部门和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帐,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提出使用或处置申请。对拟使用或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使用或处置理由、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技术鉴定意见等;

(三)负责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学校的无形资产;

(四)协助学校国资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形成、验收、登记、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原则上应于无形资产形成、验收后15日内在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清查清理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三章 资产形成与取得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审批权力,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二十条 符合财务制度核算范围内的学校无形资产,由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纳入财务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转化)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国资处审核备案;

(三)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事规则》、《安徽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事规则》、《中共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相关要求,提交学校会议审定;

(四)如需评估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五)无形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的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外投资事宜;

(六)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外合同的审核,未经发展规划处审核同意的合同不得对外签署;

(七)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八)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九)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清理核对,未经学校批准的不得冠用学校校名。使用学校名称、标识(包括学校各单位)进行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学校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办法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另定。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转化)、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让、转让(转化)和置换无形资产,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需聘请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九条 处置无形资产需要经省财政厅认可的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易。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国资处提供相关销账材料,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注销。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三十一条 批准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无形资产在办理相应手续后转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对外投资;批准报废的无形资产,相关部门根据批复进行资产注销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行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等相关知识产权的处置办法详见《安徽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转化)、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和报废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信息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资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加强对无形资产动态监管,做好无形资产信息统计、综合分析、公示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做好信息维护,定期编制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资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组织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等,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无形资产利用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本单位无形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权益维护约谈制度。如发现有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学校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约谈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和具体使用人,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直属附属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912日起施行。《安徽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中国资〔2017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