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学校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单位(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包括校内教学、科研、教室、实验(技能)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行政办公场所、学生宿舍、公共场地及设施、其他临时性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不能满足实验室、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要求的项目或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货币资金、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确因工作特需,经资产出借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短期无偿借用。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汇总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受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清查;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材料、协议、合同等资料的归档。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金的收缴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金核算与管理以及费税缴纳工作,并按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九条 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初审申报、合同签订、合同备案、资金催缴、日常管理、定期自查,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1、教务处负责教室、教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2、科技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3、总务处负责学校房产、土地出租出借事项。
4、保卫处负责学校房产出租治安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
5、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信息资源)资料的出租出借事项。
6、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涉及网络运营商使用学校场地建立信号塔、基站等出租出借事项;
7、体育健康学院负责学校运动场地出租出借事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学校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1、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学校自行审批。
2、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根据学校《安徽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要求,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3、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要求,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4、临时出租出借(按场次或按天数,1个月及以内)或租金较低(1万元及以下),经归口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国资处备案。临时出租出借租金收缴方案,须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申请审批程序:
1、申报。出租出借部门对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提供书面申请和会议纪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议。
2、审核。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报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使用价值评估。
3、审批。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方案(含出租出借价值)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房产出租还应提供《安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申请书》一并报会议审定。会议同意后,属学校自行审批的出租事项,由国资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其中,房产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收取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式的出租合同,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国资处、财务处各一份,由国资处报省财政厅办理合同备案。资产出租合同备案后,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承租户向学校财务专用账户进行缴款。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整体出租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原则上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出租收入。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收入,严禁违规使用资产收益。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对出租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核对租金收据后,方可允许承租方使用该资产。
第十八条 租用、借用学校场地和设备并使用学校水电产生的费用,由出租出借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总务处按月催收,上缴财务。
第十九条 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出租出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责任,严格出租出借合同的规范履行,及时制止各类违规使用资产的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直属附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参照本办法执行。直属附属单位可依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安徽中医药大学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4〕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