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9-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医药大学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关于加强高校直属附属医院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教工委〔2022180号)、《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22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直属附属医院”)因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需要,通过学校申请进口免税的所有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经学校授权负责申请进口免税校内审核和后续使用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负责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购置需求、论证、审批、采购等相关工作,并配合学校国资处做好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校内办理程序

第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采购需求并组织论证,在完成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安徽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中共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安徽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提请会议审定国资处、财务处等部门列席。

第六条 经学校审定后,直属附属医院按照进口货物减免税相关办法要求完善申报材料,报国资处。

第七条 国资处对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经授权,代表学校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协议。

第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负责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具体办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运输、报关、商检等手续。

第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在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初步验收,并报国资处,配合学校验收小组完成最终验收。

第十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直属附属医院应将学校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国资处归档。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经授权负责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配合国资处开展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同时应建立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台账,张贴学校固定资产标签。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盘点,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卡片信息,保证账、卡、物相符,每年末将盘点及使用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满足报废条件时,须向国资处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第四章 相关要求和责任

第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进口免税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通过学校申请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直属附属医院不得将通过学校申请采购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在其资产和财务系统内重复入账,直属附属医院不得自行处置进口免税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直属附属医院应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应在院内、校内进行合理调剂、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91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