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学校采购项目管理,依法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
第一条 本章所指采购项目验收管理适用于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和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及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二条 学校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管、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重要依据。采购项目的验收应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等进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验收方案要明确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对采购人、使用人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成立验收小组。
1.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牵头成立验收小组,总人数为单数。采购需求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其他成员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选定。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应包含本部门成员1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1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人。非政府采购项目应至少包含本部门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各1人。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2.验收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
3.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国资处。
(二)开展验收工作。
1.验收小组应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验收流程,开展验收工作。
货物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拆箱后检查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随机附件、保修单等是否齐全;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如验收合格,验收人员在《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验收表》(货物类)上签字认可,并加盖部门公章。如验收不合格,应当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
2.单价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提供产品资料备案。完成备案后,档案管理部门在《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验收表》(货物类)上签字。
第七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若含有单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小组的技术专家应包含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若含有单价5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小组的技术专家应包含校外专家不少于4人。校外专家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验收合格后所有专家应在《安徽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家技术验收表》上签字认可。
第八条 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若所有货物单价均未超过1000元(不含)且不含办公家具的,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以验收报告或领用清单等纸质材料形式体现。
第九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成立验收小组。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采购需求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选定,人数原则上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应邀请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符合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审查类项目,验收成员应包含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及服务对象等。
(二)组织验收考核。
验收小组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出具验收考核报告。
验收小组应在验收考核完成后,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验收表》(服务类),明确所验项目内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验收表》(服务类)上签字确认。采购需求部门应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
图书期刊数据库远程访问、课程资源学时等不宜现场组织的服务项目验收,由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确认验收,验收结论填写至《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验收表》(服务类)中,采购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物业服务类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服务类项目的验收标准及细则由总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采购需求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有监理单位参与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二)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验收表》(工程类)上签字认可,作为付款依据。
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及流程细则由总务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及采购管理的主要人员不得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可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验收相关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验收考核报告,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需求部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行验收后将验收表、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章 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管理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适用于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管理遵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十七条 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的接收及答复。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并向学校提起投诉的,由招标办负责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校内采购项目需求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界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供应商应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项目的质疑。
第二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四)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六)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需求部门研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招标办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等提出质疑的,由招标办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办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当合格中标候选人超过3名时,可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当合格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时,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提起投诉。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招标办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应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反馈至投诉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招标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招标办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招标办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招标办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招标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招标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当合格中标候选人超过3名时,可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当合格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时,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招标办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档案是指学校在开展采购活动时,依法依规必须保存的有关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材料。
第三十八条 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等部门在各类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三十九条 采购档案管理包括学校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保管和使用等。
第四十条 采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计划审批材料
1.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立项批复等材料(进口设备需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备案)表》);
2.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资料(如《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申请表》《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表》等);
3.采购项目需求管理资料(符合《关于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的需求管理材料,如《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需求调查表》《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表》《安徽中医药大学需求审查意见表》《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需求确认单》等)。
(二)招标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
1.采购项目代理委托书;
2.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对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
3.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的记录;
4.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5.投标文件递交记录;
6.参加开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供应商代表及工作人员签到表
7.现场评审材料;
8.评审结果确认函;
9.采购结果公告;
10.中标(成交)通知书;
11.依法变更采购结果的记录;
12.供应商质疑投诉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13.采购过程中录制的音、视频材料及其它相关需要存档的资料。
(三)采购项目履约材料
1.采购项目合同(含补充协议或终止执行材料);
2.采购项目验收材料。
(四)其它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招标办负责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采购需求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四十条中第(一)款和第(三)款相关资料;招标办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第(二)款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采购需求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将负责提供的材料在各采购环节开始前提交招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负责提供的材料于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移交招标办存档。对于电子开评标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项目验收前将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提交至招标办,副本提交至采购需求部门。
第四十三条 招标办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档案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真实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十五年,非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十年。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大采购档案资料,招标办可根据需要延长保存期限。
第四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采购档案。
第四十六条 上级单位、学校各相关部门等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采购项目档案。档案使用者应提交《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档案借阅审批表》,并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四章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校内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招标办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信息维护、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属于学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无行贿、受贿、欺诈及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校内人员,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应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经招标办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
第五十一条 招标办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因专家库内专家数量或专业性无法满足采购项目特殊需要,需要使用专家库以外评审专家的,采购需求部门可推荐评审专家人选,报招标办审核入库后选取。
第五十二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办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据学校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招标办通过专家库给采购项目所属领域内每位评审专家产生一个随机序号,按随机号从小到大排序产生专家名单,招标办根据拟需专家人数,在专家名单中按照随机号码从小到大依次确认,如遇专家无法参加、缺席或回避情况的,在专家名单中依次递补。相关抽取材料由两名经办人员签名并留档。
第五十五条 参加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六条 招标办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充实专家库。
第五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立项论证专家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单位、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学校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直属附属单位的采购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本办法中规定与后期上级新出台政策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