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不良供应商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根据《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审〔2021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不良供应商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学校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具备向我校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称为供应商。参加学校校内采购活动的相关供应商属于本通知管理对象。供应商违反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或学校的管理规定,在采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或不遵守合同约定,违法违规、失信或评价较差的,称为不良供应商。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不良供应商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不良供应商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国资处(招标办)是不良供应商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不良供应商名单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建库、禁入、解禁、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方式

学校遵循客观公正、慎重评判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建立不良供应商名单。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认定后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1.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投标中标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故拒签合同的;

5.中标后转包(如合同允许的除外)或违法分包的;

6.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7.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或擅自解除合同的;

8.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9.拒绝学校监督检查或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10.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

四、管理措施

1.被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学校的采购项目,参加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时,招标办将向招标代理机构通报名单情况,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2.招标办发布不良供应商名单时,该供应商在学校内尚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履行的采购需求部门需自行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如该供应商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解除合同;如该供应商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应加强合同管理与监督。采购需求部门风险评估形成结论后报国资处(招标办),重大事项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如不良供应商名单发生争议时,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3. 学校国资处(招标办)对不良供应商名单实施监督管理,采购需求管理部门不得使用不良供应商。

4.不良供应商名单禁入期为1年,期满后解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的,由招标办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予以解禁或延长。

 

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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