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学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机 构的遴选、考核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遴选入围,服务期限 1-3 年,服务期满重新组织公开遴选。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 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上级部门指定的集采机构除外)。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 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 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监管部门的管 理及学校的监督;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 用资格预审时)、采购文件;
(二)根据项目需要,依法依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需求论证工作;
(三)根据项目需要,依法依规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采购文件论证;
(四)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五)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七)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编写评审报告;
(八)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十)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相关投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各类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招投标情况的备查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书、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含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应当 由学校授权的国资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国资处公章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专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确保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项目的全部资料,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并 应根据委托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全套资料,配合学校完成上级各单位的检查 工作。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 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存档。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校 国资处及时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 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代理工作 3 至 6 个月。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 的;
(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 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 质量和效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六)未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七)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八)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
(十)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一)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 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框架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财库〔2018〕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