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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05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次数:

安徽中医药大学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项目管理,规范履约验收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按学校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规范执行,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相关部门组成。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验收工作负主体责任,遴选验收小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切实把好验收质量关,保证所采购项目质量、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国资处:负责审查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单价30万元(含)以上设备采购项目的验收资料完整性,协助项目实施单位抽取校外专家。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与前期论证情况、实施目标的一致性。

(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付款条件及涉及工程部分验收的合规性审查。

第四条 验收小组是货物和服务验收的实施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客观公正独立的提出验收意见。

第五条 验收方式分为项目实施单位自主验收、学校验收小组验收两种方式:

(一)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且不含单价30万元以上设备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验收,验收人数为3人(含)及以上的单数,验收完成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清单》(附件 1)。

(二)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单价30万元(含)以上设备的采购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邀请财务处、审计处参加验收,并参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清单及附表》(附件4)准备所需材料。验收完成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清单》(附件1)和《安徽中医药大学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单价30万元(含)以上设备的采购项目还应按照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范围将资料移交图书馆(档案馆)。

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的采购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邀请2名(含)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参与。

第六条 验收流程如下:

(一)成立验收小组。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成立验收小组。

(二)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内容对货物/服务采取现场勘察、资料查看等方式进行验收。

(三)讨论。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材料及现场勘察情况,严格对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讨论验收是否通过。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签名确认,出具货物/服务自主验收报告。验收不通过的,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验收资料的归档。验收报告原件交财务处报账,扫描件上传采资一体化平台办理入库。验收所附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按照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范围将资料移交图书馆(档案馆)。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内容如下:

1.清点验收。检查主件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核对数量以及型号、规格等,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等。

2.安装调试。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指标测试、系统试运行,投标响应文件中的重要参数(标☆号项)须单独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测试报告,最后形成完整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派人全程参与并签字确认。

3.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最后形成现场培训情况记录和培训签到表。

4.现场检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对货物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证,对验收过程中需完善的问题,记入验收备忘,供需双方签字确认,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

第八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内容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措施以及项目特点,对服务实施情况(如人员配备、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态度和客户满意度等)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清单》(附件2)和《安徽中医药大学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九条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

(二)整改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依申请组织第二次验收,验收标准、程序不变;

(三)验收小组重点就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报告。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验收流于形式,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过程中不进行开箱检查的;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明显不符而同意验收的;不进行必要的设备(系统)试运行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不及时组织验收或验收小组组成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四)其他违反验收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责任,并纳入学校不良供应商黑名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依程序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与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不符之处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