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行为,明确采购人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人代表,是指由学校委派,以独立身份代表学校参加招标与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学校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采购人代表的管理和委派工作。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劳务派遣、临时工除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责任心强,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或从事与所评审项目相关的工作满3年;
(四)熟悉招标与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评审程序;
(五)具有描述项目背景和项目需求的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
(六)承诺代表学校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采购人代表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应委派至少1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委派的,采购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选取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相应的候补评审代表1~2名,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通过抽取或推荐的方式产生:
(一)推荐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或采购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申请,填写《专家委派函》,从采购单位的教职工中推荐确定。
(二)抽取方式,由项目单位申请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匿名随机抽取,由学校招标办委派。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采购人代表: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
(二)无故拒绝参与项目评审3次以上;
(三)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的确定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须持学校开具的介绍信方可参与项目评审。介绍信由招标办统一办理,必须由采购人代表本人亲自办理。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选取确定的采购人代表应按时参加项目评审,非不可抗力不得拒绝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项目评审前,须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一员,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发现招标或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向学校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有监督评审专家的责任,若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人代表选取、推荐、报备和委托工作的相关人员,在评审结果公告前,不得泄露采购人代表信息。
第二十条 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委员会介绍。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采用书面形式的,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招标或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招标或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或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上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时,发现与潜在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应予以回避。采购人代表应及时向学校招标办通报相关情况,招标办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确定采购人代表。应回避未回避的,校招标办将依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进行核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违规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如有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的,招标办将有关线索移交学校纪检部门。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结果公告前,不得泄露自己代表身份,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学校监督人姓名、专家信息和评审内容、评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与采购项目中的采购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上级最新有关规定不符之处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