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相关部门:
为加强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摸清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家底”,核实中西医结合医院资产质量。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和校长办公会会议精神,学校决定从2016年3月起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思想
全面摸清中西医结合医院“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问题、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二、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清查核实中西医结合医院资产情况,为学校全面掌握中西医结合医院资产状况提供决策信息,作为学校对三附院资产投入的依据。
(二)核实中西医结合医院现有的资产、权益等状况,真实反映中西医结合医院经营能力。
三、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成立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制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确认并组织具体实施。有关清产核资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名单:
组 长:张永群
成 员:聂久胜、武 刚、王雪松、付文如、朱 烨
姚 强、陈永康、何 敏、丁荣光
清产核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姚强任办公室主任,林永格、丁荣光任办公室副主任,刘泽宏、宋陶林、李巍、沈明、王叙任办公室成员。
四、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中西医结合医院清产核资工作从2016年3月开始,用1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4月中旬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3月9日-3月14日)
校产管理总公司、中西医结合医院成立医院清产核资自查组,根据清产核资要求,拟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定《安徽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及工作实施细则,并向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汇报。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制定的《安徽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及工作实施细则、清产核资内容及日程安排等相关方面进行审议,通过后由中西医结合医院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同时校审计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二)组织实施(2016年3月15日-4月中旬)
根据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确认的《安徽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医院清产核资自查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协助审计机构完成审计等主体工作任务。
(三)结果申报
1.医院清产核资自查组在清产核资结束后,需向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提交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及有关备查材料。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清产核资基本情况;(2)清产核资结果;(3)清产核资中反映的中西医结合医院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2.中介审计机构在清产核资结束后,需向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提交清产核资结果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办公室对结果进行抽查,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会议审核清产核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五、清产核资基准日
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为2016年2月29日。
六、清产核资内容
(一)账务清理
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日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
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损溢核查
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中西医结合医院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核查,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分析。
(四)资金核实
根据中西医结合医院清产核资自查组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医院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五)完善制度
认真分析清产核资单位在资产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及加强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清产核资工作组要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及时上报学校。
安徽中医药大学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