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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3 发布时间:2016-04-13 浏览次数:

 

各教学院部,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及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资产出租收入监缴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1549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缴纳方式,完善资产出租合同备案制度,推进资产出租收入缴纳流程的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备案范围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备案范围: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而发生的租赁、承包的合同。

二、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一)临时性资产出租合同备案流程

1.临时性资产出租合同由学校授权相关二级管理部门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出租资产名称、租用期限、租金、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2.按照资产归口管理的模式,学校相关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合同签订和出租管理,及时向国资处备案。

1)校办公室:负责车辆及归口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出租

2)宣传部:负责宣传场所、广告牌等出租。

3)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场所)出租。

4)科研实验中心: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场所)出租。

5)体育部:负责体育设备(设施、场所)出租。

6)图书馆:图书(信息资源)资料及场馆出租。

7)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学设备、网络及通信资源出租。

8)学校其他部门有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3.各相关单位在签订临时性资产出租合同后立即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现场开具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备案证明。承租人持资产出租合同和备案证明向财务处及时缴纳全部出租收入,由劳服公司(代表财务处)开具相关票据。出租部门在收到交款凭证后方可实施出租,否则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4.国资处按季度将相关单位所备案的出租合同汇总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财务处按备案金额上缴财政。

(二)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流程

1.房屋出租合同由学校法人或授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由学校盖章后生效,出租合同须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进行签订。

2.总务处、校产管理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为房屋出租的二级管理部门,总务处负责少荃湖校区地下生活服务网点的合同签订和出租管理,校产管理总公司负责梅山路和六安路门面房出租的合同签订和出租管理,并及时向国资处备案。

3.总务处、校产管理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合同所签订金额及时催交出租收入,由劳服公司(代表财务处)开具票据。总务处、校产管理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票据各一份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开具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备案证明。出租部门在收到交款凭证后方可实施出租,否则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4.国资处在收到房屋出租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财务处按备案金额上缴财政。

三、有关要求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出租收入缴纳流程顺利进行,请各部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完成合同备案工作。

2.按财政厅要求,请有关部门就临时性资产出租方案、收费标准等与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报国资处备案。

3.升级的非税系统资产收入项目缴款模块于201611日上线,请各单位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整理未备案合同。各单位于2016229日前,将本单位未备案资产出租合同送至国资处。

附件1、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备案表/.doc

安徽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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